目前,我國部分住宅電梯逐步進入老舊化狀态,我國相關法律隻明確瞭(le)在保修期内對存在安全隐患電梯維修的主體責任,但在保修期外的情況卻不夠明確。近日,遼甯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電梯保外維修争議案件審理後,通過《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及相關證據,明確電梯維修主體責任爲物業公司,並(bìng)非房地産開發商。
2008年3月18日,遼甯某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與遼甯某物業有限公司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物業公司提供前期物業服務,並(bìng)約定由物業公司負責對共有設施設備(bèi)的運行、維修、養護和管理。2010年4月,房地産公司将小區電梯資料移交給該物業公司,後物業公司委托沈陽中永電梯有限公司進行維護保養。
2011年7月,中永電梯公司出具小區電梯存在嚴重安全隐患的報告,並(bìng)提出解決方案。2011年8月14日後,中永電梯公司沒有與物業公司續約。2011年12月,該小區1号樓4部電梯經沈陽特種設備檢測研究院檢測不合格,随後被查封。在政府部門主持調解下,房地産公司與物業公司各自維修瞭(le)兩部電梯,其中房地産公司支付安裝維修款31.8萬元。不過,房地産公司認爲,這筆錢並(bìng)不應由其實際買單,於是一紙訴狀将物業公司告上法庭,索要這筆維修款。
法院一審後,判令物業公司一次性給付房地産(chǎn)公司電梯維修款31.8萬元。物業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爲,根據《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應由物業公司聘請維保單位對小區電梯進行維修、養護和管理,而物業公司與沈陽中永電梯公司合同到期後,未選聘新的電梯維修保養單位,應對4部電梯定期檢驗不合格承擔責任。因此,在電梯交付物業公司後出現故障,且物業公司在管理、養護過程中存在過錯(cuò)的前提下,應由物業公司承擔相應責任。
據(jù)此,法院駁(bó)回上訴,維持原判。
■以案釋法
電(diàn)梯保外維修責任以合同爲(wèi)準
針對老舊小區超出保修期的電梯應由開發商承擔維修責任還是物業公司承擔的問題,本案二審承辦(bàn)法官王惠麗表示,《關於(yú)加強電梯管理的暫行規定》第七條第三款規定,電梯質量保修期,從驗收合格之日起,由電梯生産企業保修一年,但不超過交貨後18個月。本案中,最初房地産公司在向物業公司移交這4部電梯時,有《電梯安全檢驗合格證》《産品出廠合格證》等,足以證明電梯質量及安裝運行合格。依據《前期物業服務合同》,電梯屬於(yú)物業共用設施,故電梯自交付之日起應由物業公司聘請維保單位對小區電梯進行維修、養護和管理。
而物業公司與電梯公司維保合同到期後,未選聘新的電梯維修保養單(dān)位,故認定物業公司在收取物業費後未正當履行物業服務義務,應承擔(dān)相應責任。